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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城镇居民补充团体医疗保险(2011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对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再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对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再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的诊疗; 

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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